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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规定 !。  ?   第《六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 《    —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和经营《场,所;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七《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由本市【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应按权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二)由国务【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转报 !    第八—条  从事个体水路!运输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 《 ,    第九条  !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第十条  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营业 《 《    《 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 —。 ,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分别向航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停、《歇业前三《十日报告原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歇—。业超过一年需要【恢复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获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但不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 》    第十三条 ! 营业?性运输?船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   —  禁止《报废船舶参加营运 ! 《    《 第十?四条  营运船舶】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买卖双方应按】规定到航运管理【机构办?理船舶异动手—续 《 ?    第十五条】  新增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除!。。。。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 ?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办理!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