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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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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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和经—营场所;《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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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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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本市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应按权!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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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国务【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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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个体水】路,运输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 :。第九:条 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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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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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
! , 第十?一条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分】别向航?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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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停、歇业】前三:十日报?告原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歇业:超,过一年需要恢复【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获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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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但【不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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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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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营业性运》输船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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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报废船舶参加营【运
】 第十四条 !营运船舶《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买卖《双方应按规定到【航,运,管理机构办》理船舶异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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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增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除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 ,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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