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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本规:定 】  :   第六》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 !     !  :。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和经:营场:所;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七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由本市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应按权!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二)】由国务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转报 !  :  第八条 —。 从事?个体水?路运:输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    》 第九条  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第十条!  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营业— 》     》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 —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分别向—航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停、歇业前!三十日报告原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歇业!超过一?年需要恢复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获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但:不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     【第,十三条 《 营业?性运输船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 :     禁止】报废船舶参加营【运 : 》    第十四【条  营运船舶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买卖!双,方应按规定到航运管!。理机构办理船舶异动!手续 《 , :。     第十【五条  新增—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除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办理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