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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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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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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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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和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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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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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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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本市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应按权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二!)由国务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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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个体!水路运输《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 第九条《 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第十条 【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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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
!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分【别,向航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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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停《、,歇业前三《十日报告原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歇业超过一年需!要恢复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获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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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但不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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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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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营业】性,运输船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 禁止报废】船舶参加《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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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营运船舶】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买卖双方!应按规定到航运管】。理,机,。构办:理船舶异动手续【
】 第十五条 【。。 新增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除?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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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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