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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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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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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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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和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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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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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由本市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应按权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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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国务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转报
! ? 第八条 从【事个体水《路运输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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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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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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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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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分别向航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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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停、歇业》前三十?日,报告原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歇业超过一年【需要恢复《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获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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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但不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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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 ?第,十三条 营业【性运输船《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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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报废船【舶参加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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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营【运船舶?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买卖双方应按规定到!航运管理机构办理船!舶异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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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新:增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除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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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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