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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规定 【 :。     第六【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 】   ?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和—经营场所;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七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由本市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应按权!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二)由国务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转报:   】  第八条 —。。 ,从,事个体水《路运输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     】第九条?  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     第—十条  《。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营业 【 :     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 》  ? ,。 ,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分别向【航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停、歇业前三【十日报告原》。。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歇业【超过一年需要—恢,复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获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 : ,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但?不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危及运输》安全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     第十三条!  营业性运输【船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    禁止报废船!舶参加营运 !    》 第十四条》  营?运船舶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买卖》双方应按规定到航】运管理机构办理船舶!。异动手续 !。  :   第十五条【  新增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除》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应当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 《 ,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办理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