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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   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是指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或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被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 , 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 ?    】 第四十五》条   《 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办法和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