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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是指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或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被: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     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 】 :    第》四十五条 》   ?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办法和《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