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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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 :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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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 《。。 (五)【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
《 《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
《
:。 《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 : :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一条 ?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
:。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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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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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 第》二十四条 》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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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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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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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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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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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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