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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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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第二十》条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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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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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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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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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 》。 ?(五)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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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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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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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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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一】条 :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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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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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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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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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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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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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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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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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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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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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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