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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   《 ,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   》 ,   ?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    —  :   (五)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 :     》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     —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  :     》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        !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 : ,   《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 》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 ? ,  :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  :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