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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   《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    —。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  —  :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   ?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   》。 ,     (五)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   ?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  ?   ?  :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 ,  》 ,     》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   》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 ?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 ?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