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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  第十九》条,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   ?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 《。    《。。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 》 ,。       (五!)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      —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    【  : ,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 《    《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 :   ?。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   — ,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   —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