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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     》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       !  (五)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    《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    《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   《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      】 ,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    【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    —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   《。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   —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   —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