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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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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
: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一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
:
,
》二、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烈士《。独生子女、》”
—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
《。四、第?二十条第二款—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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