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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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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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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一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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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烈士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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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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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十条第二款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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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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