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
: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一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
二、】。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烈—士独生子女》、”
】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
四、第二】十,条第二款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