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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
》 《第三十九条 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
【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 》 (三)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四!十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 《。 (一)《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
《 — (二)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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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当经济状况》或者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
? ?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
! (二)《受援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不】履行法律《援助:协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终止法律援助服】务;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四十二条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依法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忠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全?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 : (三】)保守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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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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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利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等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
—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支?持不得收取查询和复!制资料费用
】
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
! , , 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