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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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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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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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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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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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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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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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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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经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等主《要特征进行确认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核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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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业《务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接受调?查,、处理并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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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应当》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或者所在地—区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还应当分《别喷涂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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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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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 : (四】)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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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道《路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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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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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喷《涂或者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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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上道【路行驶的教练车应】当安:装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或者粘贴教!练字样悬挂教练车】号牌: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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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自?备或者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保持车况良好喷【涂或者放《置,校车标识车辆—。、行驶时间和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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