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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 ,  :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二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二条  】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应当退赔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第《三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