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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四条 !  :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第二》十五:条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九条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应当!退赔  !   第三十三【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第三《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