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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   ? 第二十五条—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六条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  :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应当退赔 ! ?   ?  第三十三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