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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 ,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应当退赔 !     第】三十三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