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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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三:条 ?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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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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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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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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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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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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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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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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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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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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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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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应当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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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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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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