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第二十!五条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应当退赔 !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