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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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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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葬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为完善】。殡葬设施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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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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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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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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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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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公】益性:骨灰堂经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和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骨灰堂、墓地不得对!村民或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 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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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一):耕,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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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 《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
! ,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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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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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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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穴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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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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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 : 殡葬《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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