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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 ,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 ?     土—葬,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为完善殡葬—设施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 ,    《。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     】。第十八条 》   本市行政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建设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    —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 ,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 ,。   ?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公益性】骨灰:堂,经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和: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骨灰?堂、墓地不得对【村民或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   —  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基地》 , ?     第二十!条 : ,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        】 (一)耕地、【林地; 》  》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        】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 —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  :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穴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     】第二十二条   】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     !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   【  殡葬《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