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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 !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    《 土葬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为完善殡!葬设施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 ,   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 ,。    第》十八:条   《 ,本市行政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建设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   ?  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公益性骨灰堂经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和》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骨灰堂、墓地不得】对村民或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  》   ?。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基地 】 ? ,     》第二十条  —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  》。    《   ?(一)耕地》、林地; !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 ?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 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穴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    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   》  殡葬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