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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   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    》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据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可直《接火化 【    》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 第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无名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     第】十二条    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 ?   【  第十三条  】  在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     !第十四条  —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