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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 第九条   【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  》  :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  》。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条   】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据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可直接火!化 : ,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    第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 ,。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无名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     第十二】。条    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 ? :    》 第十三《条  ?  在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 ?    第十—四条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