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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    《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   ?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 , ,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条—。   ?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据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可直接火化! 《    》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第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无名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 ,。  ?   第十二条【    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 】     【第十三?条    在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     第十】四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