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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     》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 ?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 :   《 , 第十?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据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可直接火化 】  —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     第】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   ?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无【名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   【  :第十:二条    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 【 《    第十三条】    《在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 ?    《 第十?四条 ?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