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
【
! 第十五条 】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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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
《
》 , 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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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
,
,
】 (?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
?
— (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
! (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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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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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
! 《 (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
— (》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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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
》。
: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
》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
—
《 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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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 (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
!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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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
》
《 (四)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一条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
:
】 (—二)调查《。取证:;
【 【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
:
— ,。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
: (!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
》 (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 (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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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
【 : ,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