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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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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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
》
—。 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
!第十六条 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 《。 ? (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
!
【 (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
!
: , 》 (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
!
— : (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
《 , —(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
—。
! (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
!
,
: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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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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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
】
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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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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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
—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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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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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 ? (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
【
?
!(二)调查取证;】
【 》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
: ,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 — (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
】 (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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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三条 【。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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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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