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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闲置?土地认定 !  《   第七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      !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三)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未完成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未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未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核定闲置土【地面:积时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 】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前款【规定造成《动工迟延情形—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动工:、竣工期《。限重新?确定的?动工:时间:不得迟于造》成,动工迟延情形结【束后1年 —  》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动工迟延!的,行为包括 】 :  :    《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 —     【。   ?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      (三】)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    【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的但因】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 ,    —     》(五)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六)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  》  : 第十一条 — 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立案】; 》。 :        】(二)?调查取证; 【。 :      【。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拟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 ,     》 ,  :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     (五【)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 【   》   ?   (《六)闲置土地—。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查封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 ,  《   第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闲置土!地,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就该宗土—地的利?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按要求提供土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他?项权利等相关证据和!材料 》 ,     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