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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闲置土地!认定 !     第七条 !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  (?。三)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未完!成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未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未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核定闲置土【地面积时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 ! 》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  》 ,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前款规定造!成动工?迟延情形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动工、竣工期—限重:。新确定?的动:工时间不得迟—于造成动《工,迟延情形结束后【。1年  ! ,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动》工迟延?的行为包括 — 》      —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 : 《    《    《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  《      — (三)《。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   ?     》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的但因!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 ,  》。 ,      —。(五)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六)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     第十】一条: , 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立!案; ?   【      (二】。)调查取证; 【 ?        !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拟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 :       【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     【  :  (五)》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 【 ,       (】六):闲置土地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查—封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   —。  第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闲置土?地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就该宗土地的】。利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按要求提供土【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他项权利等相关【证据和材料 !     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