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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闲置土地认》定 ? ?  《 ,  第七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   ?     》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三)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未完】成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未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未】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的;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核定闲置土地面积时!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 【    第九条 】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  :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前款》规定:造成动工迟延情形】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动工《、,竣工:期限重新确定的动工!时间:不得:迟于造成动工迟【延情形?结,束,后,1年:   】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动!工迟延的《行为包括 】  ?。  :    《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 ?    【  :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       !。  (三《)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    —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的但因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      】   (五》)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六)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  【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立案; 【 :。    》 ,    (二)【。调查取证; —    】    《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拟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     》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 ,       】  (五)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 《 《  :。   ?    (六)闲】置土地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查封!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  》   ?第,。。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闲置土地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就该宗土地!的利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按要—求提供土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他项》权利等相关证据和】材料 ? , :。     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