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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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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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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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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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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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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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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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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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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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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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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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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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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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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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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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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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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