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
? 《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 《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 :。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
! :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
》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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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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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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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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