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
】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
? , 》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
!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
《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 【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
》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
!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
【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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