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
》 《 ,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 《 :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
《 : ,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 :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 —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
?
!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
》 《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
,
》 :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 ?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
,
【。 第四十条 — 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