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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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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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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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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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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 : , : ,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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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 :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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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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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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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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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 》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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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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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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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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