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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  第三条 —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  》   第七条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 《    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 ,。。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  :   第《十条  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