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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   ?第四十一条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管理《。工,作, :   —  第四十二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第《四十四条《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