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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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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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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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 ,。。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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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
】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 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 ,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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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社会保险费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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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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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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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缴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无偿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 缴费单位和职】工(雇工)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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