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一)违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

        (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