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6.5  设备选择与布置

6.5.1  通风机应根据管路特性曲线和风机性能曲线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风量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送、排风系统可附加5%~10%,排烟兼排风系统宜附加10%~20%;

        2  通风机采用定速时,通风机的压力在计算系统压力损失上宜附加10%~15%;

        3  通风机采用变速时,通风机的压力应以计算系统总压力损失作为额定压力;

        4  设计工况下,通风机效率不应低于其最高效率的90%;

        5  兼用排烟的风机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5.2  选择空气加热器、空气冷却器和空气热回收装置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等的漏风量。系统允许漏风量不应超过第6.5.1条的附加风量。

6.5.3  通风机输送非标准状态空气时,应对其电动机的轴功率进行验算。

6.5.4  多台风机并联或串联运行时,宜选择相同特性曲线的通风机。

6.5.5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6.5.6  排风系统的风机应尽可能靠近室外布置。

6.5.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等措施:

        1  所输送空气的温度相对环境温度较高或较低,且不允许所输送空气的温度有较显著升高或降低时;

        2  需防止空气热回收装置结露(冻结)和热量损失时;

        3  排出的气体在进入大气前,可能被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或腐蚀风管时。

6.5.8  通风机房不宜与要求安静的房间贴邻布置。如必须贴邻布置时,应采取可靠的消声隔振措施。

6.5.9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6.5.10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