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
5.7.1 当居住建筑利用燃气供暖时,宜采用户式燃气炉供暖。采用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规定。
5.7.2 户式供暖系统热负荷计算时,宜考虑生活习惯、建筑特点、间歇运行等因素进行附加。
5.7.3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7.4 户式燃气炉供暖时,供回水温度应满足热源要求;末端供水温度宜采用混水的方式调节。
5.7.5 户式燃气炉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5.7.6 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其化霜水应集中排放。
5.7.7 户式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循环泵的扬程应与末端散热设备相匹配。
5.7.8 户式供暖系统应具有防冻保护、室温调控功能,并应设置排气、泄水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