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6.3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
5.6.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供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不同方向的侧上方。
5.6.5 布置全面辐射供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6.7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
3 安装过滤网。
5.6.8 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
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1m;
4 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5.6.9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供暖系统应设置连锁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