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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权属》界桩、界标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并按每个《界桩、界标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九条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林权《证和有关资料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不?依法:办理林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      !   (《二,)擅自改变林—地类别和性质—的; ?。 ,  》     》  :(三)?弄虚:。作假审批林》地使用的; 【 ?   ?      (四】。)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批林地使—用的; —  《  :    《 ,(五:)对林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