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      ! ,  (一)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的; !  ?     》  (二《)向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三!),在过船建筑物—及其引航《道或者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等影响过船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  (四《)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 》      !   (五》)违反禁行或者限】行规定?行驶船舶的; 【  —      — (:六)其他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 ,  :   第二十—五条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滩?涂围垦规划 【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取土的水!利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  第二十六—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在航道或者!规,划将:要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拦航道闸坝的应当】按照航?道规划等级》和船舶通过能—力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过船建筑—物 《   》 , 在航道规划以【外不通?航河流修建永久【性闸坝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或者?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 】  》   第二十七【条  临内河航道】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建】筑物的应当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交叉《口和跨航《道,桥梁保持《与航道规划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距离其建!筑物:。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且】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水域外;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应当设置挖》入式港池 【 ,   《  临内河限制【性航道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水闸!、驳岸等建》筑物的其外边—线不得突出》岸线 ?    】 跨内河限制—。。。性航:道,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等—建,筑,物,的应当一跨过—河 《    — 第:。。二十八条  修建】闸坝等拦航道建筑物!或者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隧道等《跨(穿)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建筑—物有关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等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应当》征得省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他航道修建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   —  设计《方案:应当对建筑》物,。选址、水文》条件、?。河,床(海床)演变【、通航水位、—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通—航孔布置、安全保】障措施、《对航道的影响及【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     》修建拦航《。道建筑物《、在通行《海轮的航道修建跨】航道建筑物、在【内河航道《。内修建?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方:案中:附具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    第二十九】条  临航道修建】引水、?排水设施的取—排水口不得延伸【至主航道内 】 ?    内河引水】、排水?不得: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或者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 :     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改变航—道等补救措施—所需的费用》   】 , 第三十条  【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临航【道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港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 !   ?  第三十一条 】 因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同意》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予,以明:确   !  临时跨航—道,建,筑物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因工!程建设尚《未竣:工等原因需要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  》   第三十二【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确实难以保持】航道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的应当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要求落实】过船措施《或者设置驳运设施保!持,。航道:畅通 —   《  第?三十三条 》 修建闸坝、—桥梁、渡槽、—管道等拦、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与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施工设施恢复航【道原状? 《 ,     第三十】五条  在通航河段!及,其上游控制或—者引:走水源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航道【设计等级所需—要的水位《    ! 闸坝等水工程因防!洪等原因需要大流】量泄水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放【水预警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未及时向》社会:公告造成航道—或者:船舶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三!十六条  过—船建:筑,物的运行应》当服从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停《航检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   ?  第三《十七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或者【。设置采砂、打捞【、钻探等水上作业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航标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维护【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  : 在内河《航道设?置、移动或者—撤除:专用航标《应,当报经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 : :     》。第三:十,八条  损坏航道】设,施的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 》 :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 —     第—三十九条  —码头、船厂》、,排水口?等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积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清》除淤积物 !     第四【十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锚地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航道保护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