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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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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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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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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向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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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过船建》筑物:及其引航道或—者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等影响过船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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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
【 , — (五?),违反禁?行或者限行》规,定行:驶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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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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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滩涂—围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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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道内《采挖砂?石、取土《的水利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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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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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道或者规划将要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拦—航道闸坝的应当【按照航道规划—等级:和船舶通《。过,。能力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过,船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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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航道规划以【外不通航河流修建】永久性闸坝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或者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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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临《内河航道《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建筑物的应当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交叉口和跨航—道桥梁保持》与航道规划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距离其建】筑物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且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水,域外;?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应当设置【挖入式港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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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内河限制性航—道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水闸、?驳岸:等建筑物的其—外边线不得突—出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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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内河限制性航道】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等建:筑,物的应当一》跨,过河
! 第二十—八条 修建—闸坝等?拦航:道建:筑物或者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隧道等跨(穿【。)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建?筑物:有关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等》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应?当征得省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他航道修《建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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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方《案应当对建筑物选】址、水文条件、【河床(海床)演【变、通?航水位、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通《航孔布置、安全【保障措?施、对航道的影响及!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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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建拦航道建筑【物、在通行海轮的航!道修建?跨航道建筑》物,、在内河《。航道内修建》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方案?。中附具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 第二》十,九条: 临航道修—建引水、《排水设?。施的取排水口不得延!伸,至主航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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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河引水、!排水不得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或者【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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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改变航道等】补救措?施所需的费用—
【 第三十条【 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临《航道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港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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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同意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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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跨航?道建筑物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因《工程建设尚未竣工等!原因需要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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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确实难以保持【航道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的应当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要:求,落实过船措施或者设!置驳:运,设施保持航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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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修建:闸坝、桥梁》、渡槽、《管道等拦、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与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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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施工设施—恢复航道原》状
】 第三十五【条, 在?通航河段及其上【游控制或者引走【水源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航道设计等级】所需:要,的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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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坝等水工程因防洪等!原因需要大流—量泄水?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放水【预警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未?及时向社会公告【造成航道或》者船:舶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三十六】条 过船建筑【物的运行应当服【从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停航检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七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或《者设置采砂、打捞、!钻探等?水上:作业: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航标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维护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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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河航道设】。置、移?动或者撤除专用航】标应当报经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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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损坏?航道设施的》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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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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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码头、船【厂、排水口等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积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清除淤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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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锚地?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航道保护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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