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      —   (《一):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的; — 《    《 ,。    《(二)向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      (三)!在过船建筑》物及其引航道或者】。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等影】响过船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      —  (四)》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 》 ,   》 ,     (五)】违反:禁行或者限行规定】行驶船舶的; 】。      !   ?(六)其他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滩涂围垦规划 】   【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取土!的水:利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 第二十六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在航道或【者规划将要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拦航道闸坝—的应当按照航道规划!等级和船舶通过能力!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过船建?筑物 《    【 在航道规》划以外不通航河【流修建永《久性闸坝《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或—者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 — 》。    《。第二十七条  临内!。河,航道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建筑物的应当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交叉:口和跨航道桥梁【保持与航《道,规划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距离其建筑物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且【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水域?外;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应当设置】挖入:式港池 《     !临,内河限制性航道【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水闸、驳岸【等建筑物的其—外边线?不得突?出岸线 《 》    跨内河限】制性航?道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等建!。。筑物的应当一跨过】河 —   ?  第二十八条【  :修建闸?坝等拦?航道建筑物或者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隧》。道等跨?(穿)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建筑物—有关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等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应当征得省—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他航道修》。建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    《 设计方案》应当对?建筑:物选址、水文条件】、,河,床(海床)》演变、通航》水,位、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通航孔【布置、安全》保障措?。施、对航道的—影响及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    《修建拦航道建—筑,物,、在通行海轮—的航道?修建跨?航道建筑物、在内河!航道内修建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方案中附—具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  第二十》九,。条  临航》道修建引水、排水】设施的取排水口【不,得延:伸至主航道内 ! ,   《  内河引水、排】水不得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或者!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 :  : , 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改《变,航道等补《救措施所《需的费?用 —   ?  :。第三十条《  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临航道!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港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同意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予以明确 】   —  临?时跨航道建筑—物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因工程建设尚】。未竣工等原》因需要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    《 第三十二》。。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确实难】以保持航道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的【应当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要求落实—过船措?施或:者设置?驳运设施《保持航道畅通 !   》。 , 第三十三条  修!建闸坝、桥梁、【渡槽、管道等拦、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与【。。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施工设施恢复航!道原状? 》 ,    《第三十五条  在通!航河段及《其上游?控制或者引走水源】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航道设计》等级所需要的水【位   !  闸坝等水工程】因防洪等《。原因:需要大?流量泄?水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放水预警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未及时向社!会公:告造成航道》。或者船?舶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三十六条  过船】建筑物的运行应【当服从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停【航检: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 ?。     第【三,十七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或者【设,置采砂、打捞、钻】探等水上作业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航标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维?护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 ,  》   在内河航【道设置、移动—或者撤除专》用航标应当报经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    】 ,第三十八《条  损坏航道设施!的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 《 :     第三十!九条  码头、【船厂、?排水口等《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积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清《除淤积物 】     —第四十条 》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锚》地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航道保护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