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     【    (一)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的:;, —       【。 (二?。)向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   ?  (三)》在过船建筑物—及其引航《道或者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等》影响过船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       【 ,(四)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 【        】 (五)违反禁行】或者限行规定行【。驶船舶的; 】      】。   (六)其他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滩涂围—。垦规划 — :  :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取》土的:水利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在航道或者!规划将要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拦航道闸坝!。。的应当按《照航道?规,。划等级和船舶通过】能力: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过船建?筑物 】    在》航道规划《。以外不通航河—流修建永久性闸坝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或者》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 ,   【  第二十》七条 ?。 临内河航》道,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建筑物的应当!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交叉口和跨航】道桥梁保《持与:航道规划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距离其】建筑:物,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且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水域外;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应当设置》挖入式港池 !。     临【内,河限制性航道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水闸、驳岸等建筑物!的其外边线不得【突出岸线 【  《   跨内河—限制性航道》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等建筑物的应当【一跨过河 】  ?   第二十八条】  修?建闸坝等拦航道建筑!物或者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隧道等跨—(穿)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建筑】物有关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等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应当征得省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他航道】修,。建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 , ,。。    —。 设计方案应当【对建筑物选址—。、,水文条件、河—床(:海床)演变、—通航水位、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通,航孔布置、安全【。保障措施《、对航道的影响【及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 《   ?  修建拦航道建筑!物、在通行海轮的航!道修建跨《。航道建筑《物、在?内河:。航道:内修建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方案】中附具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 ,    》 第二?十九条  临航【道修建引水、排水】设施的取排》水,口不得延伸至主航道!内 : 《 ,。  :  内河引水、排】水不得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或者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  ? ,  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改变航道等!补,救措施所需》的费用? 》    《 第三十条  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临航道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港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 ! ,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同意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予以明确! 《     临时跨!航道建筑物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因,工程:建设尚未竣》。。工等:原因需要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 《  :   第三十—二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确实难以【保持航道《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的应当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要求落实过》船措施或者设置驳运!设施保持《航,道畅通 — :     第三十三!条  修建闸坝、桥!梁、渡槽、管道等】拦、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与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 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施【工设施恢复航道原】状 【    第》三,十,五条:  在?通,。航,河段及其上游—控制或者引走水源】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航道设计等级所需】要的水位 》。     !闸,坝等水工程因防洪等!原因需要大流量【泄水:。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放水预警《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未及!时向社会公告造成航!道或者?船舶: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三十六条 》 过船建筑物的运】行,应当服从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停航检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 ,     第【三十七?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或者设置采砂、】打捞、钻探等水上作!。业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航标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维护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 :。     在】内河航道设置、移】动,或者撤除专用航【标,应,当报经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 》    第三十【八条  损坏航道设!施的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 ,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 》   【  第三十》九条  码头—、船厂、排》水口等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积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清除淤—积物:    ! ,第,四十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锚地?。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航道保护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