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律师是其所在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和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所在公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不得以公司律师事务部名义开展公司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事务部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司法厅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开展公司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司法厅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律师不再具备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当由所在公司收回公司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律师离开公司没有注销或者上交公司律师工作证的,由原所在公司在省级报纸登报公告作废,并向省司法厅提交注销申请,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