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律师
第十二条 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与所在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劳动用工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三)所在公司已设立或正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
(四)已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尚在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或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不足一年的,应在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累计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形;
(六)所在公司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并承诺对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所在公司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本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已与本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的正式员工;
2.申请人在本公司律师事务部或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且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
3.申请人品行良好,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并负责申请人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申请人曾担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公职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注销证明;申请人未曾从事律师执业的,提交省律师协会上岗培训结业证明。
(八)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
2.本人只从事本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九)二寸近期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二张。
(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由公司律师事务部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公司律师申请条件的,批准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报送单位和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公司律师的申请和批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申请的批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申请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