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二章公司律师事务部

    第五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是经省司法厅批准专门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开展公司律师事务部试点工作:

        (一)公司具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公司有两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专职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正式员工;

        (三)公司为律师事务部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名称,应当包含“浙江”、“公司名称”、“律师事务部”字样,经省司法厅批准后使用。

    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人为该律师事务部主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名称和负责人变更的,应当书面向批准机关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近三年发展情况、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的运行情况和拟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准备情况;

        (三)公司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对公司设立律师事务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公司设立律师事务部的意见;

        (四)《公司律师事务部登记表》;

        (五)公司律师事务部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六)拟任公司律师名单和个人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包括:拟任公司律师个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省律师协会律师上岗培训结业证明、与公司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七)公司出具的拟任公司律师已在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书面证明;

        (八)拟任公司律师曾担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公职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注销证明;

        (九)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应当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局。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对不同意设立或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同意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批准设立;对不同意设立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申请单位。

    第十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申请设立和批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设立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的批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设立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加入公司登记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当地律师协会团体会员。

    公司律师事务部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