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省属单位,其工伤保险管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但职工发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由省属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

    送:省委、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在浙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