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
?
》 第四《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
:
第【四十六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维?修,凭证应当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
? (二《)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
【(三)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进行—检,验保证营运车辆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
! 第四十八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
【 第?四十:九条 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检?。验要求的检验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
— ,(,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请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条《 ,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
:
《 第《五十一条 》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维修质!量检验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