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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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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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维修凭证应当—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 (二)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 (三)》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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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进行检验保证】营运:车辆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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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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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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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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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符合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检验要求的!检,验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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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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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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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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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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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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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维】修质量检《。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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