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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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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 第四十六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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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维修凭!证应当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 (《二):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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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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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进行检验》保证营运《车辆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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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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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 ? 第四十九条 【 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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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检验?要求的检验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 ? (: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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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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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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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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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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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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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维修!质量检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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