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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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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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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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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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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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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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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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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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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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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法制止或者处【理已: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二】)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
— , 》 (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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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报送或者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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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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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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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由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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