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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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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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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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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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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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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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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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法制止或—者处理已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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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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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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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送或者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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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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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由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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