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普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舆论监督,推动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美德修养和自我保护能力,向家长普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和家庭教育知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并实施监管。

    第十条  司法机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列入业务培训范围,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能力。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疏导和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预防和减少本单位人员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