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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罚则 》 《   》  第二十三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没【款统一上缴》同级财政 【       !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二证一!照”擅?自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医药商品!同时可?并,处非法生产经营总】额5-10%的罚】款 【    《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未经?批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批发额5-—10:%的罚款 》    】     (—三,)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自行采购》进货的?除没收其《厂价至批《发牌价差《额外并处以进货额】5-10%的罚【款 》      【   (四)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第 十?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按国家各专项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五)?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未按】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