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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罚:则 】 ,   ?。 第二十三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没:款统一上缴同—级财政 【  ? ,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二证【一照”擅自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医药商品同时可并!处非法生《产经营?总额5-10%的】罚款 】  :   ?  :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未经批【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批】发额5-10%的罚!款, :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自—行采:购进货的除》没收其厂价至批发】牌价差?额外并处以进—货额5?-10%的罚款 】 《。        】 (四)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第》 十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按国【家各专?项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五)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未按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