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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降低办医条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降等降【。级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工》作对具备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条【件,的限期补办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逾期仍未补办】。的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或者调换岗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场所的责令其立!即收回场《所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社会医疗机构不按】月缴纳管理费—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没收《的财务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    《 第六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五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    《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