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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降低《办,医条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降等降级】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工—作对:具备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条件的限期【补办: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逾《。期仍未?补办的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或【者调换岗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场】所的责令其立即收回!场所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社会医疗机构!。不按月缴纳管理费】。。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没收的财务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五条 ?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 》。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