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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降低办医条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降?等降级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工作《对具备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条《件的限期补办—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逾期仍?未补办的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或者》调换岗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场所的责令其】立,即收回场所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社!会医:疗机构不按》月,缴纳管理费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没收【的财务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十五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  ?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