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绿化劳务费标准以及树木砍伐、修剪和占用、临时占用绿地等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绿化劳务费标准以及树木砍伐、修剪和占用、临时占用绿地等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