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拆!迁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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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的在估?价报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拆迁!估,价机构重新进行估价!两个估价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估!价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估价专】家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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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估价的》由拆迁估价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同级?房屋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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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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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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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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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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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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