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拆!迁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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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的在估】价报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拆迁估价机构—。重新进行估价—两,个估价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估价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估》价专家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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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估价的由拆—迁估价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同级房—屋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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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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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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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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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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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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