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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纠纷处理 !     【第四十?四条 ?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的在估价报》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拆迁?估价机构重新进行】估价两?个估价?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估价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估:价专家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估价—的,由,拆,迁估价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同级房屋进行估价 !    】 第四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