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拆迁纠纷处理!
!。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的在估【价,报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拆迁估价机》构重新进行》估,价两个估价》。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估价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估:价专家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估价的《由,拆迁:估价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同级房屋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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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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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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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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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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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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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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