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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与实施 ! ,     【第七条 《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  :第十条 《 房屋拆迁实行公】示制度?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估《价单位、货币补【偿金额发放日期、】拆,迁程序和拆迁纠纷的!。处理途径等》。事项公示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 , ,  拆迁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确【定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对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地、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    暂停期【限内拆迁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分割!房屋产权;》 —     》   (四)申请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 ?     】暂停期?限一:般为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将延长期限的—批准文件送相关【部门 ? ,    【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也可以自行【拆迁拆迁人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招,标实施的监》督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五条 》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 ?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     !拆迁单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  》   第十六条 】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   】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共同选定—1家拆迁估》。价机构;经过协商】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推选【1名:代表:在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抽签确《定1家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如果被拆迁—人,不推选?代表或者推选出的】代表不?进行抽签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抽签确定1家房屋拆!迁估价机构 !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签订《。委托估价协》议拆:迁估价?费,用和公证费》用应当由拆》迁人承担 —   —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 :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非—住,宅房屋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在估价报告】中,应当说明《原因 》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 ? ,   ?  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末—。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由拆【迁人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拆迁补偿方!式和:金额; 《。    】。  :。。。   (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价格—、建筑面积》、地点?、栋号?、房间号、朝—向和交付使用时间】; 》  ?      — (三)搬》。迁期限; 】    》     (—四)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   ? (五)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法《; ?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按规!。定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缴回并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对未缴—回的证照拆迁人应当!向市:。土地、房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告,作废 》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二十二条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 第二十三条 【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拆迁人擅自转让【。有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转让:无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二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   拆迁档案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