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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与!实施 —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八【条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条 ? ,房屋拆迁实行公示制!度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估价单位、货币补偿!。金额发放日期、拆迁!程序和拆迁》纠,纷的:处理途径等事项【公示 —    》 第:十一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 :    拆》迁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确定》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第十二条》 , 拆迁范围确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   对《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地—、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暂停期限《。内拆:迁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   ?   (三》)租:赁房屋、分割房屋产!权; 》   》      (四)!。。申请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 《     !暂停期限一》般为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将延长期限的!批准文件送相关部】门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也可以自!行拆迁拆迁人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招标实施的监【督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五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     【 ,。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   拆迁单—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 《 ,    【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共同选定1》家,拆迁估价机构;经】过协商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推选【1名代表在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抽签确?定1:家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如果】被拆:。迁人不推选代—表或者推选出的代表!不进行抽签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抽签确定1—家房屋拆迁估价【机构 —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签订委托估价协【议,拆迁估价《。费用:和公证费用》应,当由拆迁人承—担 【  :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   》 , 第十七条 —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 ?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非》住宅房屋《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在估》。价报:告中应当说明原因】 :    【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  :。。。 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末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由拆迁【人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拆迁?补偿方式和金额;】。 : , ,       】 , (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价格、建筑面积】、,地点、栋号、—房间号、朝向—和交付使用时间; !     !    (三—)搬迁期《限,; 《      】   (四)—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五)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法; !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按规定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缴回并?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对未缴回的【证照拆?。迁人应当向》市土:地、房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告作废 】 ?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   第二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拆迁人擅自转让】有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转让】无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第【二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拆迁档案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