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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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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 (】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
! (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 —。 (三)支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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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
— : (【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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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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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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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其他专项【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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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 鼓励》融资租赁和典—当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
】 鼓励民间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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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对中小》企业授信《制度扩大《信用担保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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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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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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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完善:。风险资本的进出机制!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产:流动、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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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其有关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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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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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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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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