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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金—。支持 】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 , ,     》 (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 — ,   《      (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      (三)!支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     》    (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 》    》     》(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 ,    】   ?  (?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 】 ,        】(七)?其他事项 — ? ,    第》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其他专项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   —  鼓励《融资:租赁:和典当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 !  》   鼓励》民,间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 【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对—中,小企业授信制—度,扩大信用《担保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 , ,  》   ?鼓励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 《。   【  第?十一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完善风险资本的!进出:机制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产流动、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其有关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    】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