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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金支?持 《。    】 ,第八条 《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 《    《    (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 【      !   ?(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  》  :     (三)支!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    】    《 (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 】  《       (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 : ,      】 ,  (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   】      (七】)其他?事项 ?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其他—专项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 ,  《   鼓励融资【租赁和典当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   !  鼓励《民间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 》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对中小企业授】信制度扩大信—用担保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 《     —鼓励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 !     第十一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完善风?险资本?的进出机制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产流动、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其—有关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 :   ?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