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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金支《持 【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       (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 — ,    《   (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   ?  :(三)支《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  :      (【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 !    《 ,   (《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 》  ? ,     》 ,(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 》。  —  :  :   (《七,)其他事项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其他专项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     鼓—励融资租《赁和典当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 !  ?。 ,  鼓?励民:。间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 】。  :。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对》中,小企业授信制度扩】大信用?担保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 —     鼓励!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   《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 【 :    》 第十一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完善?风险:资本的进出机制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产流《动、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其有关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