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
】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
《 —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 , : ,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
? , ?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
》 》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 【 ,(九)焚烧垃圾【的;
《
】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
:
《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