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 :    第十二条 !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   ?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   ?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 《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   ?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 ,   ?。  :第十:七条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 ,   —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 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 , :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      !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 《     》 ,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      】  :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   ?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吸烟、烧纸》、烧香; 】    》    《 (:二)烧蜂、》烧山狩猎《;   !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  —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      (五)!焚烧垃圾; 【   —。  :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    —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 ,    《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     》 ,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 :     》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    】     (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    【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      —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 ,    【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二十五条 ! 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第【二十六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在开】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审核—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 》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与【该造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 ?。 , ,   第《二十八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 :。 ,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    】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    】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