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的子女总数。
第四十四条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的,其计划生育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的子女总数。
第四十四条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的,其计划生育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