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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 , ,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  《  :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 《  :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