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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  —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