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
?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
】
,。
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
《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
—
,
? ? 第:十条 ? 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
【 ,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 ?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 : (《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四)集体所—有并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户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 (五【)集体所有并已出】让使用权的林地由受!。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核发林权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 第十二条》 , 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日
!
— 第:十,五条 ? 符:合下:列条件、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
?
:。 :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真实准确;
】
: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有效》;
《
《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定专人管!理
】 第十七条 】 以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改变林地权!属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改变林【地权属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
: :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
《 , ? 《(二)?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
】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或】者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消灭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注销申请—;
?
— (二】)林权?证;
《
《 : 》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
—
】 (四)】。。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二十条 !林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证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林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
—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有关林地流转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林地的不发生流】转效力预告》登记后林地权—属,。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林【权证无效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原:林权证并公告作废】;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工作失误导》致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纠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调解或《者处理:
!
!(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
【 (?二)集?体林地权属争议【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
【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流转【林地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