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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
【
— 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
】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
》
,
? 第》十条 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
》 》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 ?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 (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四!)集体?所有并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户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 : 《(五)集《体所有并已出让【使用权?的林:地由:。受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核发】林,权,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第—。十二条 《。。 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日【。
,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真【实,准确:;
《
《 ,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有?效;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定专人管理
】
】 第十七条 以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改变林《地权:属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改变—林地权?属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
?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 ? (二)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 , 《。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或者】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消灭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注销申请【;
?
,
—。 : , (?二)林权证;
【
】 , :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
! , —(四)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二十条【 林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证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林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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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有关林地流转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林地—的不发生流》转效力预告登—记后林地权》属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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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林】。权证无?效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原林权证并公告作!废;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工作失?误导致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纠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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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调解或者处—理:
》
,
《 ? (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
【 , (》二)集体林地—权属争议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
?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流转林地【。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