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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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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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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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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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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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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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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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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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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集体所有《并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户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五!)集体所有并已出】让使用权《的林地由受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
《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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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核》。。发林权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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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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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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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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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日
】。
《 , , 第十五条 — ,符合下列条件、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真实准确》;
?
:
? :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有效;
!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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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定专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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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以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改变林—地权属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改《变林地权《属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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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
? 【 (二)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
:
? 》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或者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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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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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林权证!;
?
《 ?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
【
— (四)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条 林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证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林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有关林地!流转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林地的不发—生流转效《。力预告登记后林地权!属,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林权】。。证无效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原,林权证并公告—作,废;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工—。作,失误导致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纠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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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调解或者【。处,理:
】。 — (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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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体林!地权属争议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流转:林地: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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