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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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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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临时包车和加班【的客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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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班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包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随车携—带旅:游标识、行车路单】和包: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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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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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行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运营【时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异地《经营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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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未经安全检》查合格不得载客【。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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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实行车辆【调度制度未经客【运企业调度的车辆不!得,载客运?。营旅游?业经营者不得组织游!客,乘坐未经《。客运企业调派的【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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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4年—到8年的经》营,期限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权终止】;需要延续客运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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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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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主体、起《讫地、途经路线、】车辆类型和日—发班:次变更的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 第《十九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提供的进站方案【、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的进站意【向,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已超出该站接【、发车能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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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确需设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州》。(,市)的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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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在确定班车客运线!路类别时对于—县城城区与》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属跨》省、州(市)—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州《。。。(市)?。。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属【本州(?市,)内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县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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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其经营范围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及不同县(市、【区)的毗邻乡—(镇)之间的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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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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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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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经,营者所属的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该客《运经营者1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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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型车辆;车身颜【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定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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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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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开行农村客【运班车的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行驶道路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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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客运班线的起讫点】应当设置客运站【或者有固定发车点】
【 第二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日发班次、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
! , (二)—堵站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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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坑骗》旅客:;
! (四)非—因不可抗力拒载【旅客;
! , (五》)城市内站外揽客】;,
【。。 (六》)擅自加价、恶意】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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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运行: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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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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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
! (十)客】运经:营,者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
】 (》十一)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线路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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