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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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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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临时包车和加—班的客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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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班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包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随》车携带旅游标识【、行车?路单和包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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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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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行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运营时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异地经—营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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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未经安全检查【合,格不得载客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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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实行车】辆调度?制,度未经客运》企业调度的车辆不得!载客运营旅游业【。经,营,者不得组织游客乘坐!未经客运《企业调派的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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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4年到8年!的,经营期限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权终止;需要】延续客运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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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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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主体—、起讫地、途经路】线、:车辆类?型和日发班次变更】的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 第十九条 ! 班车?。客运:经营者提供的进【。站,方案、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的:进站意向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已超出该站接、发!车能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进行调整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确需】设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州(【市)的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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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确定班车!。客运线路类别时对于!县城城?区与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属》跨省、州(市—),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州(市)【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属本州(【市)内?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县: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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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其经】营范围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及不—同县(市《、区)?的毗邻乡(镇)之】间的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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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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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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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经营者—所属的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该客运经营者【1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经营业】务
】 :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型车辆;车—身,颜,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定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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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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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开行】农村客运班车—的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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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驶道路》。经验收?。合,格;
】 ? (二)客运—班线的起讫点应当】设置客运站或—者有固定发车点
!。
》 第二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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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日—发,班次:、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
!。
!(二)?堵站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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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坑骗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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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因不可抗《力,拒载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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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内站外—揽客;
! (六—。)擅自加价、恶意】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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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运行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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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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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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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客运经营者!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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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线:路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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