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
】
,
,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 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临时包车!和加班的客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
从事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班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包?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随车携带》。旅游:标识、行车》。路单和包车合—。同,
】 同一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
第十七】条 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行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运营时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异地经营】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未《经安全检查合格不得!载客运营
!
《 ,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实行车辆《调度:制度未经客运企业调!。度的:车辆不得《载客运?营旅游业经》。营者不得组织游客】。乘坐未经客运企【业调派?的,客车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4年到】8年的经营》期,限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权终—止;需要延续客运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
》 ?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主体—、起讫地、》途经:路,线、车辆类型和【日发:班次变更《的,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
— 第十》九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提》供的进站方案、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的:。进站意?向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已超出—该站接?、发车能《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进行调【整,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确需设?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州(:市)的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
》
?
第二十!条 : 在确定《班,车客运线路》类别时对于县城【城,区与: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属】跨省:、,州(市)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州(市—)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属本州—(,市)内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县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
!
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其】经营范围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及不同县《(市:、区)的毗邻—乡(镇)之间的【旅客运输
》。。
》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管:理
【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
: 客运经营者!所,属的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该客运!经营者1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经营业务
【。
,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型车辆;车身颜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定购
—
】前款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旅客!运输
—
—第二十?三条 开行农村客!运班车的《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行驶!道路经验收》合格:;
:
,
【 (二)客运班线】的,起讫点应《当设置客运站或者有!固定发车点
【
》 第二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日发班次、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
?
— (二)堵》站罢运;
】
: (三—)坑骗旅客;
!
》。 (四《)非因不《。可抗力拒载旅客【;
:
!(,五)城市《。内站外揽客;—
— (六)擅自!加价、恶意压价;】
】 (七)运行【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
《
— , (八)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重【复收费;
】
? (九)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
【
,
(十)】客运经营者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
! (十?一)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线路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