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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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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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临时包车和—加班的?客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 从事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班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包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随!。车携:带旅游标识、行车路!单和包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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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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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行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运!营,时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异地经【营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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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未:。经安全检《查合格不得载客运营!
【 : 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实行车辆调度制】度未经客运企业调】度的车辆《不得载?客运营旅《游业经营者不得组】织游客乘坐未经客运!企,。业调派的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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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4年到8年》的经营期限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权终止;需》要延续客《运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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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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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主体、】起讫地、《途经路线、车辆【类型和?日发班次《变更的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 第十九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提供的进站方案、】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的进站意《向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已超出该站接】、发车能《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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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确需:设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州(市?),的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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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确定班】。车客运线路类别【时对于县《城城区与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属跨省、州(市)!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州(市)【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属本—州(:市)内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县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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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其经营范】围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及不同—县(市、区》)的毗?邻乡(?镇)之间的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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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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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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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运经营者所属的【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该客《运经营者1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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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型车》辆,;,车身颜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定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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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旅客!运输
! , 第二十三条 !开行农村客》运班车的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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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行驶道【路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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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班线的起讫点【应当设置客运站或者!有固定发《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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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日?发班:次、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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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堵站:罢运;
《
【 (?三,)坑骗?。旅客:;
!。。 (四)非因不】可,抗力拒?载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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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内站外?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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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加价、恶】意压:价;
【
(七)】。运行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
【
(八)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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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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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客运经营者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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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线路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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