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运输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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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布局等专【项规:划
】 第六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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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安,全便:民、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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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汽车租赁、搬!。运装卸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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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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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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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教练员证!、教练车证、班线客!运经营?许可证明、班车客运!标志牌、旅游客运标!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
》。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教练车》教练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有关证—件以:及其他?相关牌?证
! :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涂—改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标志、标识》
】 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外省籍车辆》的,管理和服务外—省籍车?。辆进入本省驻点【货物运输超》过1个月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到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定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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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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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发,生经:济支出?的由安排应急运输】任务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 第十》二条 ?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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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年进行1》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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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营运客!货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教练—。车、租赁车的技【术状况是否可以从】事相应的教学、租】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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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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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 第十三条— 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纳入》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
】 第十四条 】从事货运代理的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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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提【供技:术状况为三级以【上装备齐全》的车:辆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有关营运车辆!的规定租赁》车辆不得擅自—用于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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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确保货】物完整无损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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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
【 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 :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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