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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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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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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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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 : 《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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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收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第五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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