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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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 — (四)征—收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第五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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