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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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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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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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 》 (《四,)征收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 第五—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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