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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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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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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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
》 , :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 ,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
— ?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 —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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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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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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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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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
!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
《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 》 ,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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