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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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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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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 ,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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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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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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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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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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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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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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