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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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在开采主—要矿种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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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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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矿?权人负有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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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妥善处理】。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排放;】。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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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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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 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采取—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措施予以》。恢复:
】 第五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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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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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 ?收购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从事矿!产品经营的营—业执照矿山企业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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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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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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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期满》因故停?办或者?闭坑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停:办或者闭《。坑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停】办或者闭坑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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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停办或者闭坑申【请报告?;(二)《矿产储量核销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停办或者》闭坑前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四)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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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矿产督—察,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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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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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因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一方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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