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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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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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 《第四: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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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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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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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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