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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退出管理— , ? ,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 , :    第》。四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 ?  :   第四十四条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  :  :第四十五条  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