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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退!。出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  :  第四十三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 ,     —第四十四《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第?。四十五条  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