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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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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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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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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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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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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第四十五条 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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