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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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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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 第四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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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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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 第四十四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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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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