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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     【  :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      !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 , , ,  ?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     》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  :   ?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评估《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六《十二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而实施拆《迁的:;   !      (三)!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 :    —。。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 ,。     》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    》  : , ,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  !      — (七)未按计【划组织?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导致被拆迁人未】能在安置期限内得】到安置的; 】      】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 ?   ? 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