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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 ? 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 《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    【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       】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的;? 《   《    《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 :      —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