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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        !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   —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 ,   ?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的; 【       !。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 ?   《     》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 ,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