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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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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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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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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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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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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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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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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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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
!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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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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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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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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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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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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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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