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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      —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  》     》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的; 【   — ,   ? ,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    】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