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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    《 (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 —   ?  :   (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   ! ,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    !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 :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   —   ?  :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 》   ?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职】工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