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 — ,(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
》
》 ,。 : (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 ,。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
【
!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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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
【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
—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
【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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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
》
《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 职工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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