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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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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 (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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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
: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
】
:
《 》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
【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
!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
—
:
《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
!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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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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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
》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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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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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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